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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科技創新:有效監管成為國際關注的焦點

金融科技創新:有效監管成為國際關注的焦點

  在金融科技發展的初級階段,如何對企業的金融活動實施有效的監管,已成為當前國家監管機構關注的焦點。畢竟,金融科技與金融技術創新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著諸多隱患,監管體系的完善明顯跟不上金融技術創新的步伐,給當前的監管帶來了巨大的挑戰。2018年11月12日,中國行為法學會、金融法學會“金融法治建設藍皮書:中國金融法治建設年度報告(20162017)”(以下簡稱“藍皮書”)在北京舉行。

  藍皮書指出,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認為,應將金融科技的經營活動納入現有的監管體系,以確保監管原則的一致性。具體來說,從監理部門的設計來看,一般認為現有的設施可以根據相關部門的職能分工,實現對金融科技活動的“分環節”和“滲透”監督。從監管框架的設計出發,我們可以在現有的監管框架上建立一個子目錄,實現動態監管,即隨著金融技術的不斷發展,監管框架應該不斷更新和完善。此外,實施准確的金融科技分類,以及股權融資與債權融資等監管方法的差異等,必然會導致各國在解決方案上存在一定的差異。問題的核心是澄清現有監管框架內的責任。

  政策鼓勵成主流

金融科技

  藍皮書說,世界各地已經或正在推出許多鼓勵金融科學和技術創新的舉措。總之,它們可以分為三大類:沙箱監管、創新中心和創新加速器。這三種模式可以獨立使用,但也有一些國家將對Sandboxie的監管視為更廣泛創新中心的一個模塊,充其量更成熟。

  監管沙盒模式首次出現在2016年5月。金融行為監管局(FCA)啟動了金融技術業務“監管沙箱”項目。該項目旨在簡化金融科技產品市場准入的標准和程序,實現部分法律的豁免,促進新產品在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快速落地。

  從目前各國發出的征求意見稿中可以看出,雖然各國的監督實際情況存在差異,但仍有一些共同的特點:第一,進入沙波基監督的門檻較低。無論機構是否受到監督,都可以申請進入。這將導致許多不同的發展階段,不同的商業模式和不同規模的金融科技公司進入監管體系,而對於這些公司來說,Sandboxie的進入監管意味著它可以減少自身產品創新監管的不確定性,也可以發揮自我約束的作用。其次,申請公司在提交創新產品或服務時,可以從監管部門獲得個性化的意見和指導,這不僅有利於監管機構提高自身的綜合能力和業務效率,而且有利於差異化產品的創新和發展。最後,相關消費者保護工作也呈現出相似之處,各國紛紛提出在測試環境中添加相關消費者保護細節,從產品設計嵌入式消費者保護內容開始。

  創新中心模式已在英國、澳大利亞、新加坡、中國香港實施,旨在通過鼓勵創新,支持和引導機構理解金融監管框架。為了實現金融科技公司遵循法律加速創新的前提。同時,在該模型的基礎上,所涉及的測試內容相對簡單、可操作性強,預計今後會有更多的國家和地區引入類似的系統或安排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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